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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待遇調整,致優惠存款金額有所調升或調降之起始日及起息日相關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8條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7年2月13日部退二字第1074313061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配合107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案追溯至107年1月1日生效,致107年1月1日以後退休生效公務人員之一次退休金與公保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金額有所變更,其調升或調降之起始日及起息日規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待遇調整後優惠存款金額調降者:溯自退休人員(107年1月1日以後退休生效者)首次辦理優惠存款起息之日起,調降優惠存款金額。
二、待遇調整後優惠存款金額調升者:依本部90年7月3日90退四字第2044427號書函(現已停止適用)規定,優惠存款利息之計給,均自款項入帳之日起算,爰對於待遇調整後調升之優惠存款金額起息日,規範如下:
(一)退休人員收悉本部變更審定函時,其因待遇調整所增加之一次退休金或公保養老給付差額已先撥入優惠儲蓄綜合存款帳戶者,俟退休人員辦妥優惠存款手續後,得溯自一次退休金或公保養老給付差額入帳之日起,調升其優惠存款金額。
(二)退休人員收悉本部變更審定函時,其因待遇調整所增加之一次退休金或公保養老給付差額尚未撥入或存入優惠儲蓄綜合存款帳戶者:
1、如退休人員原留存於優惠儲蓄綜合存款帳戶內之金額高於變更後優惠存款金額者,俟退休人員辦妥優惠存款手續後,自變更審定函發文之日起,調升其優惠存款金額。
2、如退休人員原留存於優惠儲蓄綜合存款帳戶內之金額低於變更後優惠存款金額者,得由退休人員持本部變更審定函,以現金、支票或其他方式存入差額,並自存足優惠存款金額之日起,調升其優惠存款金額。
附註:107年7月1日施行之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8條第5項對於退休人員一次退休金與公保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之起息日,已有明定,爰本部90年7月3日90退四字第2044427號書函,自107年7月1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