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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擔任私立大專院校安定小組專任助理秘書之年資所核發之公保養老給付,不得辦理優惠存款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3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1年3月14日部退二字第1013573933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以下簡稱優存辦法)第2 條(現為第3 條)第1 項規定,退休人員所領公保養老給付合於辦理優惠存款的條件為: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卹法)辦理退休,且於退撫新制實施前之任職年資未曾領取所列之各待遇項目,並參加原「公務人員保險」之年資,所核發之一次性公保養老給付,始得辦理優惠存款。至於參加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年資,雖得併計請領公保養老給付,仍不得辦理優惠存款。

二、曾任私立大專院校安定小組專任助理秘書之年資,因係參加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該段任職期間之加保年資即非屬優存辦法所定之「公務人員保險」年資;該段年資雖得併計請領公保養老給付,惟仍不得辦理優惠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