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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育部所屬國立大學附設醫療機構公務人員危勞職務年齡標準表」,自111年7月19日生效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7條第3項及第19條第2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111年7月19日部退三字第1115456457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教育部所屬國立大學附設醫療機構公務人員危勞職務年齡標準表
銓敘部109年12月21日部退三字第1095308964號函核備
銓敘部111年7月19日部退三字第1115456457號函核備修正
 

機關 單位

職 務

退休年齡 
 自  願   屆  齡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
設醫院及所屬金山分院、
北護分院、新竹臺大分
院及雲林分院

全院,但以下單位不適用:
1.總院:
(1)檢驗醫學部
(2)影像醫學部
2.雲林分院:
  門診部之轉診中心
 
護理師  55 60
護士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全院 護理師 
護士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 全院 護理師 
護士

附註:本表自111年7月1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