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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海岸巡防機關以警察官任用具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降低退休年齡標準表」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7條第3項及第19條第2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0年11月16日部退三字第1003516008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海岸巡防機關以警察官任用具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降低退休年齡標準表

職稱 退休年齡
(自願)
退休年齡
(屆齡)
備考
隊長
副隊長
分隊長
偵查員
55 60 一、海洋巡防總局乙種編制海巡隊隊長。
二、海洋巡防總局偵防查緝隊、直屬船隊、
       甲、乙種編制、機動海巡隊副隊長。
小隊長
隊員
50 59  

附註:本表適用於警正職務以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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