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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機關以警察官任用警正以下人員危勞職務年齡標準表」自108年1月1日生效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7條第3項及第19條第2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7年12月28日部退三字第1074658490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消防機關以警察官任用警正以下人員危勞職務年齡標準表」業予核備,自108 年1 月1 日生效。

如附件 : 消防機關以警察官任用警正以下人員危勞職務年齡標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