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7條第3項及第19條第2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7年12月28日部退二字第1074657169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公務人員危勞職務年齡標準表」業予核備,自108年1 月1 日生效。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公務人員危勞職務年齡標準表
銓敘部107 年12 月28 日部退二字第1074657169 號函核備
單位 |
職務 |
退休年齡
自願 |
退休年齡
屆齡 |
總隊部 |
科長
技正
飛行員
技士
技佐 |
55 |
60 |
各勤務大隊 |
大隊長
副大隊長
隊長
技正
飛行員
技士
技佐 |
55 |
60 |
附註:
一、本表所列技正職務包括得列簡任之職務。
二、本表所列各項職務係指實際登機執行相關空中勤務人員。為利區分是類人員確為實際登機執行空中勤務,是類人員之職務說明書中,需加註記載工作內容為實際登機執行空中勤務,於報送是類人員之危勞降齡退休案時,併附職務說明書,俾作為適用本表之準據。
三、本表自108 年1 月1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