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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公務人員危勞職務年齡標準表」自108年1月1日生效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7條第3項及第19條第2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7年12月28日部退二字第1074657169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公務人員危勞職務年齡標準表」業予核備,自108年1 月1 日生效。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公務人員危勞職務年齡標準表
銓敘部107 年12 月28 日部退二字第1074657169 號函核備

單位 職務 退休年齡
自願
退休年齡
屆齡
總隊部 科長
技正
飛行員
技士
技佐
55 60
各勤務大隊 大隊長
副大隊長
隊長
技正
飛行員
技士
技佐
55 60

附註:
一、本表所列技正職務包括得列簡任之職務。
二、本表所列各項職務係指實際登機執行相關空中勤務人員。為利區分是類人員確為實際登機執行空中勤務,是類人員之職務說明書中,需加註記載工作內容為實際登機執行空中勤務,於報送是類人員之危勞降齡退休案時,併附職務說明書,俾作為適用本表之準據。
三、本表自108 年1 月1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