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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危勞職務年齡標準表」自108年1月1日生效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7條第3項及第19條第2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7年12月28日部退一字第1074660766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危勞職務年齡標準表」業予核備,自108 年1 月1日生效。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危勞職務年齡標準表
銓敘部107 年12 月28 日部退一字第1074660766 號函核備

機關 職務 退休年齡
自願
退休年齡
屆齡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護士 55 60
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 護理師 55 60
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 護士 55 60

附註:本表自108 年1 月1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