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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新北市政府公務人員危勞職務年齡標準表」自110年3月4日生效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7條第3項及第19條第2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110年3月4日部退一字第1105330038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新北市政府公務人員危勞職務年齡標準表」業予核備,自110 年3 月4日生效。
新北市政府公務人員危勞職務年齡標準表
銓敘部107 年12 月28 日部退五字第1074666108 號函核備
銓敘部110 年3 月4 日部退一字第1105330038 號函核備修正

機關 職務 退休年齡
自願  
新北市立聯合醫院 護理師 55
 
60
 
護士
新北市立八里愛心教養院 護理師
護士
新北市立仁愛之家 護理師
護士

附註:
一、新北市立聯合醫院院長室及社區醫學部預防醫學科之護士及護理師,非本表適用對象。
二、新北市立八里愛心教養院護理師兼任組長職務者,非本表適用對象。
三、本表自110 年3 月4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