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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及矯正學校公務人員危勞職務年齡標準表」自111年1月1日生效

發文字號:
銓敘部110年1月4日部退四字第11053018632號函
內容:

       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及矯正學校公務人員危勞職務年齡標準表

銓敘部108 年1 月4 日部退四字第1084656717 號函核備
銓敘部110 年1 月4 日部退四字第11053018632 號函核備修正

單位 職務 退休年齡
自願 屆齡
戒護科(警衛隊、訓導科、分監) 主任管理員 53 62
管理員 51 60

附註:
一、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及學校實際擔任戒護工作之雇員且報經銓敘部列冊列管人員,適用本表之管理員退休年齡。
二、本表自111 年1 月1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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