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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務人員危勞職務年齡標準表」自108年10月1日生效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7條第3項及第19條第2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8年10月5日部退三字第1084857765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務人員危勞職務年齡標準表」業予核備,自108 年10 月1 日生效。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務人員危勞職務年齡標準表
銓敘部108 年10 月5 日部退三字第1084857765 號函核備

機關 職務 退休年齡
自願
退休年齡
屆齡
各榮民總醫院及分院 護士 55 60
各榮民總醫院及分院 護理師 55 60

附註: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各榮民總醫院及分院兼任受託經營之辦民營醫院主管或副主管職務之護理師,非本表適用對象。
二、本表自108 年10 月1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