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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移民署公務人員危勞職務年齡標準表」自109年7月1日生效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7條第3項及第19條第2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9年5月15日部退二字第1094934470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內政部移民署公務人員危勞職務年齡標準表」業予核備,自109 年7 月1 日生效。

內政部移民署公務人員危勞職務年齡標準表
銓敘部109 年5 月15 日部退二字第1094934470 號函核備

單位

職務

退休年齡

自願

屆齡

北區、中區、南區事務大隊

所屬各專勤隊

專員兼分隊長、專員、輔導員、科員、助理員、辦事員

55

60

北區、中區、南區事務大隊

所屬各收容所

專員兼分隊長、專員、輔導員、科員、助理員、辦事員

55

60

國境事務大隊所屬桃園機場一隊、桃園機場二隊、桃園機場四隊、桃園機場五隊、松山機場國境事務隊、高雄機場國境事務隊、基隆港國境事務隊、臺中港國境事務隊、高雄港國境事務隊、金門國境事務隊

專員兼分隊長、專員、科員、助理員、辦事員

55

60

國境事務大隊所屬特殊勤務隊

專員兼分隊長、專員、科員、助理員、辦事員

55

60

附註:
一、 本表所列北區、中區、南區事務大隊所屬各專勤隊不包含機動隊、業務一隊、業務二隊。
二、 本表自109 年7 月1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