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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滿15年之自願退休公務人員因公傷病請公假致考績列丙等或無考績之事實者,得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1條第6項第1款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1條第6項第1款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111年7月27日部退二字第1115473755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31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任職滿15年,依第17條第1項規定辦理退休,如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規定領有失能給付,且於退休前5年內有申請延長病假致考績列丙等或無考績之事實者,得擇領或兼領全額月退休金,不受第31條第1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揆諸上開規定之立法意旨,係考量「任職滿15年以上」自願退休者,若未達規定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但身心傷病已達一定程度,因其健康狀況欠佳,如強制與一般人員適用相同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則難以發揮退休制度照顧失能者基本生活之本旨,爰准其不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惟應符合一定條件,以避免寬濫。
二、公務人員如任職滿15年,依退撫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辦理退休,且曾依公保法規定領有失能給付,並於退休前5年內有因公傷病請公假或請延長病假致考績列丙等或無考績之事實者,亦得依退撫法第31條第6項規定,擇領或兼領全額月退休金,不受同條第1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