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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故退休公務人員之退撫給與專戶存款應解除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9條保障規定之限制,並得列入遺產範圍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05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12年7月14日部退一字第1125581650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依法請領退休金之退休公務人員如已亡故,因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05條規定所保障之權利主體已不存在,則該亡故退休公務人員之退撫給與專戶存款,自其亡故日起,即非屬前述法定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標的之保障範疇;又以該退撫給與專戶內之存款,係退休公務人員依規定行使退休金請領權利並已取得該退休金給付之所有權,屬其私有財產。爰於退休公務人員亡故後,其退撫給與專戶存款,應解除前述保障規定之限制,並得列入遺產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