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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奉准延長1個月辦理移交期間,不得休假或支領不休假加班費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65年12月11日65台謨典三字第32709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經核定退休後簽准延長1 個月辦理移交人員,不得休假或支領不休假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