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拾壹-1、退休(公務人員) > 退休給與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僑居國外之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所屬眷屬如已出國,其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之發給相關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72年6月25日72台楷特三字第26394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僑居國外,並已檢附當地使領館出具之證明,委託國內親友代領退休金,本人及眷屬之實物代金參照行政院台(51)配字第1676號令規定其本人實物代金仍可發給,至眷屬如已出國,其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應予停發。

附註:
84 年6 月30 日以前生效之退撫案件,依原核定之眷口數核實增減;84年7 月1 日以後生效之退撫案件,因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已全數併銷,爰不再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