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於退休生效日期後,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延長交代期間之薪津,應扣除已發之當月月退休金,發給差額。至於實物配給之支給依配給規定,不得重領,且月退休金已包含有配給在內,自應不再發給。
附註:自84 年7 月1 日(85 年度)起,眷屬實物代金1 大口,併入軍公教員工專業加給,不再發給。準此,現職公務人員自84 年7 月1 日起,依退休法退休者,其退休給與已不合再加發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
| 性騷擾申訴 | 隱私權政策 | 詳細位置及交通資訊 | 電話表 | 資訊安全政策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本部地址:11603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Address:1-2 Shih-yuan Road, Wenshan District, Taipei,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電話總機:(02)8236-6666
傳 真 機:(02)8236-6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