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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退休時,依獎章條例第5條規定領有服務獎章者,不得加發退休金

發文字號:
銓敘部74年6月13日74台華特三字第24990號函
內容:

       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現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5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警察人員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退休金。至警察人員退休時,依獎章條例第5 條規定領有之服務獎章,係按一般公務人員服務成績優良所頒給之服務獎章,與65 年1 月17 日起實施之警察人員因公殘廢暨領有勳章獎章加發退休金標準表所列之獎章(係指警察獎章)不同,不得加發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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