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現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5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警察人員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退休金。至警察人員退休時,依獎章條例第5 條規定領有之服務獎章,係按一般公務人員服務成績優良所頒給之服務獎章,與65 年1 月17 日起實施之警察人員因公殘廢暨領有勳章獎章加發退休金標準表所列之獎章(係指警察獎章)不同,不得加發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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