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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任簡薦委人員領有警察獎章,嗣因職務調整為警察人員,於退休時得加發警察獎章退休金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5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74年11月7日74台華特三字第53537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現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5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警察人員退休,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退休金。案內人員既經調整職務為警察人員,如領有警察獎章,得依上開規定加發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