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司法院釋字第285號
內容:
解釋文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所稱月薪額,性質上本無從包括「公教人員之眷屬喪葬補助費」,行政院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四月十六日臺六十九人政肆字第七四九八號函未將此項補助費列入退休金之範圍,與該條例之立法意旨無違。又中央公教人員生活津貼支給要點,係行政院為安定現職公教人員生活而訂定,乃主管機關依職權所為之裁量措施,原不適用於非現職人員,退休人員自不得據以請領眷屬喪葬補助費,上述行政院函及要點與憲法均無牴觸。
理由書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所稱月薪額,同條例第八條明定包括實領本薪及其他現金給與,性質上本無從包括並非按月給付而於特定事故發生時始得支領之眷屬喪葬補助費。行政院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四月十六日臺六十九人政肆字第七四九八號函未將此項補助費列入退休金之範圍,與上開條例之立法意旨無違。又同院七十七年六月三十日臺七十七人政肆字第二三三九一號函發布之中央公教人員生活津貼支給要點,係為安定公教人員生活而訂定,乃主管機關依職權所為之裁量措施,該要點第四點明定,以各機關學校預算員額內之現職人員為適用對象,其所定「公教人員之眷屬喪葬補助費」,退休人員自不得請領。上述行政院函及要點與憲法均無牴觸。至主管機關為照顧退休人員之生活,衡量國家財力及各項津貼之性質,於法定退休給與以外酌予補助,亦屬行政權之裁量範圍,非所有津貼均應比照現職人員辦理,併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