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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請防疫照顧假期間,得採計為服務(退休)年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條、第7條及第12條
二、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10年9月8日部退五字第1105383513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按月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係強制性規定,現職公務人員除有停職、休職或留職停薪情事者,而應暫予停止繳付該費用外,均應依法撥繳退撫基金費用。以公務人員請防疫照顧假期間雖未支薪,仍具現職身分,而非上述應暫停繳付費用之情形,仍應持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並得採計為服務(退休)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