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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曾就讀國防大學時所受入伍訓練及軍事訓練,經認定得免受替代役軍事基礎訓練,以替代役備役列管,並得辦理役期折抵之年資,得申請補繳公務人員退撫基金費用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2年5月7日部退一字第1023717902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5 條第4 項(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2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2 條)規定:「公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後,曾服義務役軍職、替代役人員年資,其未併計核給退除給與者,應於初任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時,依銓敘審定之等級,比照前項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始得併計年資。其應補繳之退撫基金費用,由服務機關與公務人員比照前條第4 項規定之撥繳比例共同負擔。曾任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軍職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後曾服之義務役軍職、替代役人員年資,應依轉任公務人員前適用之退休(伍)法令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並依第2 項規定辦理移撥,始得併計年資。」兵役法第13 條規定:「(第1 項)受軍官、士官教育者,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完成應受教育,仍應依法服行其應服之兵役時,其已受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得折算為應服現役時間。(第2 項)前項受教育者,其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及服役處理辦法,由國防部定之。」本部97 年3 月27 日部退一字第0972917259號書函略以,完成警察人員養成教育之警察人員,如僅完成一般替代役軍事基礎訓練,實際上並未服役期滿,然仍屬替代役之役期,該段訓練期間應是履行兵役義務,依規定可併計為退休年資,並得以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部97 年6 月19 日部退一字第0972953070 號書函略以,警察人員如係接受一般替代役軍事基礎訓練期間即視為履行兵役義務,並於訓練後以替代役備役列管;為使渠等人員與其他曾服現役人員之軍訓課程及大專集訓年資取得衡平,同意是類人員所具服替代役軍事基礎訓練前曾受軍訓課程之年資得以補繳退撫基金費用。

二、某甲係自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經內政部役政署以其完成陸軍軍官學校新生聯合入伍訓練期間,依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第6 條規定,認定得免受替代役軍事基礎訓練,並以替代役備役列管;又其就讀國防大學期間所受入伍訓練及軍訓課程,得辦理役期折抵。為與前開警察人員接受一般替代役軍事基礎訓練期間及所具服替代役軍事基礎訓練前曾受軍訓課程之年資,得以補繳退撫基金費用者取得衡平,同意某甲所具入伍訓練及軍訓課程期間得按實際折抵日數,比照辦理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並按兩段期間先後,自其入伍訓練末日往後推算軍訓課程折抵日數役期年資,計算退撫基金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