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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103年1月1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之錄取人員,其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亦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2年7月23日部退三字第1023743222號令
內容: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亦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本部民國77 年2 月26日77 台華特二字第140139 號函、86 年4 月17 日86 台特三字第1440233 號書函、86 年8 月5 日86 台特二字第1495057 號書函、93 年5 月3 日部退二字第0932333893 號令及歷次函釋(占缺訓練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核與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採計規範不符,應自103 年1 月1 日以後之考試錄取而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者停止適用;至於應102 年12 月31 日以前之考試錄取所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者,仍照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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