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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自98年8月1日以後退休生效者,曾任依臺灣省國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園(班)試行要點規定進用之合格教師年資,得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補充解釋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1條及第1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0年2月10日部退三字第1003309329號令
法規釋例內容:

一、本部98 年5 月14 日部退三字第0983056004 號令規定,配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8 條第3 項及第4 項修正條文於98 年8 月1 日施行(現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94 條),公務人員自該日以後退休生效者,曾任依臺灣省國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園(班)試行要點(以下簡稱試行要點)規定進用之合格教師年資,得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上述合格教師之年資,參酌教育部99 年12 月29 日臺人(三)字第0990216709C 號函規定如下:
(一)於幼稚教育法施行後,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納編之公立幼稚園合格園長及教師,其納編前,於62 年12 月至74 年7 月間,依試行要點規定進用之合格教師年資。
(二)74 年7 月以前即依試行要點規定進用之合格教師,其於74 年8 月至78 年納編前之年資,得依前項規定併計為退休年資。至於如於74 年7 月以前即依試行要點規定進用之教師,惟在74 年8 月之後始取得合格教師資格者,自其取得合格教師資格後,至78 年納編前之年資,亦得依前項規定併計為退休年資。

二、前述合格教師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應檢附之經歷證明,仍照本部98年5 月14 日令規定,參照教育部98 年4 月20 日台人(三)字第0980057626號函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