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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服國防役而申請補繳軍訓課程之退撫基金費用者,其在營日係指「入營教育之服役期滿日」或「服務4年之期滿日」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0年6月3日部退四字第1003378812號書函
內容:

       本部91 年12 月26 日部退三字第0912202933 號令規定略以,於89 年11月21 日在營或其後徵集服役者,其曾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之軍訓課程,得依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研究所畢業之役男轉服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士)官役後,擬依本部上開91 年12 月26 日令規定,申請補繳軍訓課程之退撫基金費用時,其所稱「在營日」應指其自入營至入營教育之服役期滿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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