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 年3 月8 日以前轉任或初任公務人員,且具89 年2 月2 日以後服補充兵役軍事訓練年資,尚未完成補繳退撫基金費用者,得依本部99 年8 月19日部退三字第0993204752 號令釋規定,補繳其服補充兵役軍事訓練及大專集訓年資之退撫基金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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