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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已領贍養金之軍職年資不得申請補繳義務役年資之退撫基金費用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2條、第1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9年10月28日部退四字第0993246649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12 條第4 項(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2 條及第13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2 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21 條規定,公務人員所具84 年7 月1 日以後之義務役年資,若已依上開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規定核給贍養金終身者,亦屬服役條例所定退除給與之一種且與退休俸相當,自不得再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