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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應考試錄取後接受實務訓練期間,因疾病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至疾病原因消滅時重新訓練,其保留受訓資格前之實務訓練期間得否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1條及第12條二、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9年4月9日部退三字第0993171582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某甲應96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考試錄取,於97 年3月31 日分配至某學校接受實務訓練,同年6 月2 日因疾病申請保留受訓資格,嗣因疾病原因消滅依規定申請重新訓練,並自98 年11 月6 日起,至某縣政府占缺實施訓練。以其因疾病保留受訓資格前之實務訓練期間年資既已繳納退撫基金,如經實務訓練期滿,試用合格,奉准補實後,其因疾病保留受訓資格前已繳納退撫基金費用之實務訓練年資,得予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附註:自103 年1 月1 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期間,已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亦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