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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及以下之從業人員年資,不得申請補繳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2條及第13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8年11月12日部退三字第0983127350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經濟部66 年6 月29 日訂定發布之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船公司)管理辦法第9 條規定:「中船公司之副總經理及以下之從業人員採用聘雇制度,不具公務人員身分。」經濟部94 年10 月27 日經人字第09400586790號函及95 年3 月6 日經人字第09503594450 號書函,亦認定中船公司副總經理及以下之從業人員不具公務員身分。某甲自87 年3 月3 日至89 年10 月22日曾任中船公司某總廠工程師,以其係屬副總經理以下之從業人員,未具公務員身分,依規定自不得申請補繳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