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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立法委員或各級議會議員聘用之公費助理年資,不得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8年6月9日部退三字第09830712141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本部73 年12 月5 日台華甄一字第966 號函釋規定略以,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規定聘用,且列冊送本部登記備查者,得予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未經送本部登記備查之聘用人員年資,仍不予採計。另立法院組織法第32 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89 年3 月9 日台89 勞動一字第0009281 號公告及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6 條規定,立法院及各級議會之公費助理,係由立法委員或各級議會議員自行聘用,並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相關權益事項之人員,非屬銓敘有案之公務人員,爰是項年資不得併計為退休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