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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中義務役年資應以實際服役年資採計或依現制以月為計算標準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87年12月7日87台特一字第1703828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依兵役法第15 條(按:89 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前)規定,義務役役期陸軍為2 年,海空軍為期3 年,以應徵入營服役日期不一,並非均為每月1 日,故其退伍日期自亦非均為月底。又退撫新制實施,公務人員申請曾任之志願役軍職年資併計退休,均在其退休案送部後,再經本部函請國防部等權責單位辦理之年資查證,亦均以十足服役期限計算,如遇有畸零服役日數,始予晉整為1 個月計算。是以,為避免相同服役年資卻有不同給付標準,並求志願役、義務役軍職年資採計之衡平,義務役軍職年資併計公務人員退休,本部係以十足之服役期限為採計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