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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部分人員服役期滿,同日獲頒召集令,其臨時召集年資,如未併計核給退除給與者,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1條及第1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8年1月18日88台特三字第1715731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79 年以前,海、空軍役期為3 年,陸軍役期為2 年;惟事實上亦有陸軍部分人員因任務需要於服役期滿後,同日獲頒臨時召集令,期間為1 年,其實際軍中之接續服役年限合計為3 年。由於該臨時召集應徵人員並無選擇權,且就該類人員而言,其臨時召集期間與上開服役期間亦無差別(如薪餉、階級、歸屬部隊),為期與服海、空軍人員義務役年資採計之平衡,此段接續之臨時召集年資,如未併計核給退除給與者,本部同意憑退伍令及解除召集令正本等證件採認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