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1條及第1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8年7月5日88台特三字第1780951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司法院釋字第455 號解釋略以,軍人為公務員之一種,自有依法領取退伍金、退休俸之權利,或得依法以其軍中服役年資與任公務員之年資合併計算為其退休年資。其中對於軍中服役年資之採計並不因志願役或義務役及任公務員之前、後服役而有所區別。依國防部88 年5 月1 日鍊銪字第880005819號函略以,各種召集年資亦屬義務役範疇。是以,召集軍職年資得予併計公務人員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