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拾壹-1、退休(公務人員) > 年資採計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各機關臨時人員年資併計辦理退休,「政府預算」之範圍應如何認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88年7月9日88台特二字第1767981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本部84 年3 月2 日84 台中特四字第1102306 號函規定略以,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發布前之不定期僱用臨時人員年資,該年資如在政府預算項下按月列支雇員以上薪資者,准予併計公務人員退休,而所稱在政府預算項下列支之薪資者,乃指各僱用機關依年度施政計畫訂定僱用計畫,配合編列預算列支者,不含各機關在其年度預算內訂定計畫委託其他機關或學校團體執行所補助之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