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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校教育年資得否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1條及第1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8年8月18日88台特三字第1797451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依司法院釋字第455 號解釋,任公務人員前之義務役軍職年資,如未領取退役金或退休俸亦應准予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又國防部88 年3 月6 日鍊銪字第880002777、同年5 月1 日鍊銪字第880005819 號函認定軍事學校基礎教育年資,亦屬義務役之範疇,且依各時期發布之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標準折算役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