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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具有中央警察大學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錄取後先至憲訓中心或陸軍官校接受軍事訓練之年資,於辦理退休、撫卹時,應檢附何種相關證明文件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1條及第1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8年2月10日88台特三字第1724473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國防部88 年1 月19 日鍊銪字第880000851 號書函略以,公務人員具有中央警官學校(現為中央警察大學)或警察學校(現為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錄取後先至憲訓中心或陸軍官校受軍事訓練之年資,具有所檢附之證明文件,如有明確記載受訓期限或入營、退伍或實際在營服役時間,均宜憑採認。至其證明文件遺失者可向戶籍所在地團管區(現改為後備司令部)申請補發。是以,各機關公務人員具有上述年資擬申請併計退撫年資者,如其檢附之退伍證明書已明確記載受訓期限或入營、退伍或實際在營服役時間,可免再檢附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適任證書或畢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