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拾壹-1、退休(公務人員) > 年資採計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金融事業機構試用雇員,試用未期滿即辭職者,該段試用雇員年資,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1條及第1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3年4月20日部退二字第0932357180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參加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現為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辦理公營金融事業機構雇員甄試錄取,進用後須以試用雇員先行試用6 個月,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始予正式僱用。某甲於臺灣土地銀行臺南分行試用雇員任職期間,因於試用期間即辭職,自不符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規定採計退休年資之要件。因此,上開試用雇員年資,因非屬編制內職員,依規定不得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