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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預備士官基礎教育後,以後備軍人列管,其大專集訓之期間,不得折抵義務役之役期,惟具有中央警察大學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錄取後先至憲訓中心或陸軍官校受軍事訓練之年資,得依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2條及第13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3年5月4日部退二字第0932360270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在84 年7 月1 日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服義務役之年資,於退伍後初任公務人員時,即應依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本息,俾日後申請退休時,採認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而大專集訓年資,則須折抵義務役之役期後,始得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12 條第4 項(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2 條及第13 條)義務役年資併計公務人員退休之規定補繳基金費用。某甲完成預備士官基礎教育後,即以後備軍人列管,並未服義務役預備士官「現役」,故其大專集訓之期間,依現行規定,應不得折抵義務役之役期。因此,上開期間不得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惟本部88 年2 月10 日88 台特三字第1724473 號函釋規定,國防部88 年1 月19 日鍊銪字第880000851號書函略以,公務人員具有中央警官學校(現為中央警察大學)或警察學校(現為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錄取後先至憲訓中心或陸軍官校受軍事訓練之年資,具有所檢附之證明文件,如有明確記載受訓期限或入營、退伍或實際在營服役時間,且依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均得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因此,某甲所繳服陸軍憲兵退伍令,得依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