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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員曾任臨時人員年資,持有原始任卸證明或權責機關出具之服務證明,併計雇員退職年資之相關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1條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93年5月10日部退四字第0932364593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關於臨時人員年資採計所應開具證明之相關文件,本部先後作成相關函釋分述如次:(一)67 年1 月24 日67 台楷特三字第01054 號函規定,臨時人員年資之採計要件為(1)依憑原始任卸證件採計,凡持有各該權責機關核定僱用之臨時人員服務年資證件,比照公務人員退、撫法規之規定,即以原始證件採計年資。(2)無原始證件或證件不全者,由原服務機關出具證明,敘明臺灣省政府或上級機關核定僱用文號日期。省屬三級以下機關報由主管廳、處、局;縣市附屬機關(含鄉、鎮公所)報由縣市政府核發服務年資證明書,以憑採計。(3)縣市政府及臺灣省政府各廳、處、局(含直屬機構)本機構之臨時人員依前項規定由省府核發服務年資證明書,以憑採計。(二)84 年3 月2 日以84 台中特四字第1102306號函補充規定如次:(1)曾任臨時人員年資,其薪資應在政府預算項下列支者,但不限於人事經費。(2)所稱支相當公務人員薪給,係指支相當雇員以上薪資者。(3)各機關定期約僱或定期僱用之臨時人員,於僱用期滿經繼續僱用者,視為不定期僱用。(4)各機關臨時人員年資准予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仍以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發布
前之各機關臨時人員年資為限。臨時人員服務年資證件處理原則,仍照前開本部67 年1 月24 日67 台楷特三字第01054 號函規定辦理。(三)茲為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並簡化作業程序,有關臨時人員年資核發服務證明及用印程序,本部於88 年10 月18 日以88 台特三字第1804080 號函釋重行規定略以,……無原始證件或證件不全者,依以下原則由權責機關加蓋印信核發臨時人員服務證明書:(1)由原服務機關擬具證明書,敘明核定僱用日期文號,報送核定僱用機關加蓋印信核發。(2)原服務機關即為核定僱用機關者,自行核發。(3)核定僱用機關為直轄市政府者,由原服務機關擬具證明書,敘明核定僱用日期文號,依其僱用之業務性質,報送各主管之局、處核發。……前開本部66 年11月25 日67 台楷特三字第1199 號函及67 年1 月24 日67 台楷特三字第01054號函有關臨時人員年資核發服務證明及用印程序部分應予停止適用。本部84 年3 月2 日84 台中特四字第1102306 號函規定,除應載明任職機關名稱、職稱、起迄年月及離職原因外,並應依上開規定,於確實查明後,加註其薪資是否係在政府預算項下列支及是否係按月支相當雇員以上薪資等事項,以憑核認。

二、綜上,持有符合前開說明一、(二)所述本部相關函釋之一之臨時人員年資證明者,均得申請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另在88 年7 月1 日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擬依前開本部67 年函釋經由臺灣省政府相關廳、處、局用印取得證明申請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者,得依本部前開88 年10 月18 日函釋規定程序送請承接臺灣省政府相關廳、處、局業務之主管機關用印辦理,俾據以申請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