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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約聘工程師年資,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1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3年5月14日部退三字第0932370365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本部89 年6 月16 日89 退三字第1897642 號函釋規定略以,行政院66 年6 月25 日臺(66)經字第5209 號函核定經濟部同年月29 日經(66)國贏字第17212 號令公布之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辦法第10 條規定,中鋼公司之副總經理以下之從業人員採聘僱制度,不具公務人員身分,與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採計規定不符,自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某甲依案附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服務年資證明所載,自68 年11 月13 日起至70 年12 月1 日止曾任該公司約聘工程師。茲以某甲上開年資係屬該公司副總經理以下採聘僱制度之從業人員,不具公務人員身分,依前開規定,自不得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附註: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4 年4 月12 日已由國營事業改制為民營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