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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民防團附納編時,未具任用資格先行占缺派代人員,準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辦理退休,並併計納編前團附年資相關疑義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現職雇員管理要點第2點、第3點及第4點
發文字號:
銓敘部93年5月14日部退四字第0932370938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雇員管理規則第8 條及現職雇員管理要點第4 點均規定,雇員之考成、退職、撫卹等均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退休法及撫卹法(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又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甄選鄉鎮民防團附,係由國防部分發至各縣市民防指揮部服務之僱用人員,至62 年3 月民防機構裁編併鄉鎮公所民防課,惟當時未具法定任用資格者,依規定准先占缺派代課員,嗣後均准以雇員身分參加委任職升等考試;其公保養老給付部分,並經考試院67 年4 月29 日67 考台秘二字第1106 號函同意從寬請領及參加退休人員保險。渠等人員既依雇員薪給核敘俸級,每年年終亦依雇員管理規則之規定,比照公務人員考績法辦理年終考成,本部為維護其權益,於公務人員退休時,均採認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某甲如係依上開雇員管理規則規定進用之現職雇員,自得準用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並得採計納編前團附年資。另所詢享受公保權益部分,如係依公教人員保險法加保,於退職時自得依法請領公保養老給付。

附註:雇員管理規則已於87 年1 月1 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