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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乙種國民兵役人員,其大專集訓年資得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1條、第1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3年6月10日部退二字第0932334009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本部88 年5 月19 日88 台特三字第1760974 號函釋規定略以,公務人員曾任內政部及國防部認定兵役義務範疇且未曾核給退離給與之軍職年資,如國民兵、金馬自衛隊組訓年資等,均得檢具相關證件,依規定辦理年資併計。又依內政部89 年2 月11 日台(89)內中役字第8901754 號書函規定,檢定為乙種國民兵役後,若曾接受召集服軍事勤務,可持乙種國民兵役證書逕向原核發機關申請加註訓練起迄日期,作為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之依據。準此,服國民兵役人員,無論是否曾接受召集服軍事勤務或接受教育訓練,其曾服軍事勤務或接受教育訓練時間,連同大專集訓年資,均得檢具相關證件,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