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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年資得否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1條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93年6月29日部退三字第0932383142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本部93 年5 月4 日部退三字第0932361336 號書函以,曾任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菸酒公司)前身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年資,如係具公務員身分之編制內正式職員,且得依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併計退休年資,亦未曾領取退離給與,於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辦理退休時得予採認併計。某甲自59 年7 月10日至76 年9 月1 日曾任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年資,經准菸酒公司板橋營業處92年8 月5 日及93 年4 月6 日臺菸酒板營人字第0920003202 號函及0930001187號函以,某甲離職時未具領退休金及福利互助金,且上開年資非評價職位人員係屬僱用人員(非1 年一僱)。又菸酒公司同年5 月27 日台菸酒人字第0930010021 號函再查復以,依原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各分局組織規程第9 條及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所屬各分局配銷處分級標準及調整職員預算員額表原則,公賣局於全省各地設置配銷機構。某甲任職上述配銷單位,其適用之人事法令為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所屬分局菸酒配銷處暨電子處理資料中心雇用人員管理要點。依上開要點規定退職者,退職金及服務年資之計算標準等,悉比照公賣局職員退休有關規定辦理。準此,某甲上開年資得予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附註: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現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