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拾壹-1、退休(公務人員) > 年資採計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中非稻作儲訓員之受訓年資不得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1條及第1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3年6月30日部退四字第0932379175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某甲曾任中非稻作儲訓員之年資,得否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一節,茲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函查復略以,「中非農技儲訓員」乃我國對外農技援助案而組成中非技術合作委員會(現已併入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國合會)專司非洲地區技術合作,其進用係委託前省府農林廳(現改制為農糧署)招考並分發所屬各試驗、改良場所代為訓練之人員;至其受訓年資是否為約聘僱人員暨其補助款項是否係在政府預算項下支相當雇員以上薪資之認定,建請向原用人及招考機關查證。復據農糧署函查復略以,有關中非農業技術人員儲訓稻作技術人員訓練,係50 年間經濟部中非技術合作委員會委託本署前身臺灣省政府農林廳代為招考,並分發至所屬機構農業試驗所、農業改良場為儲訓稻作、蔬菜及雜作物栽培之技術人員,以便派駐非洲農耕隊之需,其於儲訓期間儲訓人員之經費預算係由主辦單位中非技術合作委員會撥付,再轉撥各代訓機構應用。惟此項儲訓稻作技術人員之訓練,係屬何種工作性質,因事隔時久難以考證。茲以某甲曾任中非稻作儲訓員年資,實際上僅係受訓,並未派駐友邦工作,且國合會出具之證明書內,亦未將該年資列入援外年資,足證未認定該年資為援外年資,由於該項年資係屬受訓年資,核與援外年資採計規定不符,爰不予採認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附註:臺灣省政府農林廳現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