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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領取退離給與之軍職年資,無法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並核以計算各年度退休所得替代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7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7年3月15日部退三字第1074331106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11 條第1 項規定:「公務人員依本法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下列退撫新制實施前之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年資,得予採計:……三、曾任志願役軍職年資,經國防部或其他權責機關覈實出具證明者。……」第37 條規定:「(第1項)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第2 項)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3 所定替代率計算……。(第3 項)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3 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二、前開退撫法附表3 所列各年度替代率,係依退休時經審定之退休年資作為計算及認定依據;此外,須納入適用退撫法第37 條調降之月退休所得,亦以經審定之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所計給之退休給與為限。次依前開退撫法規定,公務人員如具退撫新制實施前之軍職年資,須以未曾領取退離給與者,始得採計為退休年資。因此,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之軍職年資已支領退伍金(前於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時並未經採認審定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亦未據以計給退休給與),自無法納入併計為計算替代率之退休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