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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居國外之退休公務人員,如因老邁、罹病或行動不便致無法於文書上簽字,仍應依外交部驗證規定驗證後,申請發放月退休金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4條
二、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第1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12年8月9日部退四字第1125599124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第12條規定,領受人移居國外者,應於每年檢同以中文姓名簽章並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領受人移居國外或定居香港、澳門領取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證明書」申請發放。若領受人無法親自提出申請者,得委託國內親友持駐外單位驗證之授權書向發放機關申請;至於駐外單位對是類案件之驗證流程悉依外交部相關規定為之。
二、本部108年11月13日部退四字第1084860098號書函略以,旅居國外之國人因老邁、罹病或行動不便致無法於文書上簽字或為意思表示時,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以下簡稱文件證明條例)第5條規定,得以指印代替簽名並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事由及簽名,或由法定代理人為申請驗證方式為之。又若其無法親至駐外館處驗證,亦可依文件證明條例第12條第3項第2款規定,送請有簽章式樣可供比對之領務轄區當地公證人或主管機關公證、認證或驗證。至領受人若無行為能力且經監護或輔助宣告,始得由法定代理人(如:監護人)或輔助人代為申請發放定期退撫給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