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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業經委託申請改領一次退休金,已支領之月退休金無庸追繳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4年2月1日部退四字第0942464050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6 條第1 項規定:「支領各種月退休(職、伍)給與之退休(職、伍)軍公教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改領一次退休(職、伍)給與,並由主管機關就其原核定退休(職、伍)年資及其申領當月同職等或同官階之現職人員月俸額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休(職、伍)給與為標準,扣除已領之月退休(職、伍)給與,一次發給其餘額,無餘額或餘額未達其應領之一次退休(職、伍)給與半數者,一律發給其應領一次退休(職、伍)給與之半數。」準此,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經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金,其應領之一次退休金給與標準,係扣除已領之月退休金給與(即計算至當期已領之月退休金),一次發給其餘額,如無餘額或餘額未達其應領之一次退休金給與半數者,一律發給其應領一次退休金給與之半數,並無追繳當期已領之月退休金問題。

二、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某甲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因在臺灣地區無受扶養人,已罹患重病且行動不便,委託臺灣地區親友代為申請改領一次退休金,依上開規定,某甲應領之一次退休金係計算至當期已領之月退休金,因已無餘額,核給其應領一次退休金之半數,因此,無庸追繳某甲當期已領之月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