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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公務人員遭服務機關追繳溢領月退休金之相關法令適用及作業問題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9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7年12月31日部退三字第0973007217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關於向退休公務人員請求返還溢領月退休金之消滅時效,應按退休人員各期月退休金請領之日期分別計算,其請求權發生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者,應類推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第9 條(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3 條第1 項)5 年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之規定;至於發生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者,則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 條5 年請求權消滅時效規定。
二、另受追繳之退休人員可否申請分期繳還溢領之退休金一節,參照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 條規定:「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行政執行處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因此,受追繳之退休人員如擬申請分期繳還溢領之公法給付,得參酌上開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與追繳機關協商後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