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銓敘部97年12月31日部退三字第0973007217號書函
內容:
一、關於向退休公務人員請求返還溢領月退休金之消滅時效,應按退休人員各期月退休金請領之日期分別計算,其請求權發生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者,應類推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第9 條(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3 條第1 項)5 年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之規定;至於發生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者,則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 條5 年請求權消滅時效規定。
二、另受追繳之退休人員可否申請分期繳還溢領之退休金一節,參照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 條規定:「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行政執行處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因此,受追繳之退休人員如擬申請分期繳還溢領之公法給付,得參酌上開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與追繳機關協商後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