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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99年4月16日部退三字第0993193871號電子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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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1 條及第12 條(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5條)規定,退休公務人員有死亡、褫奪公權終身、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等情形,喪失領受退休金之權利;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或再任有給公職之情形者,應停止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另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6 條規定,支領各種月退休(職、伍)給與之退休(職、伍)軍公教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未依規定申請辦理改領一次退休(職、伍)給與而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停止領受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據上,退休公務人員旅居國外,除有喪失國籍或長期居住大陸地區、領用大陸地區護照等情形外,仍得依規定繼續領受月退休金並辦理優惠存款。